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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5 11:32: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

  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起保证续保期间为十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经本公司重新审核并同意继续承保,

  则保证续保期间再延续十年,但最高保障至被��险人年满七十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审 核不同意继续承保,本公司将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投保人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要求,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

  续保一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要求、或对被

  保险人个别作加费或批注处理。

  第八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公司可以根据整体风险的变化情况,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组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若

  费率调整时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尚未届满,则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在费率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续期保险费。

  《附加安心重大疾病保险》2011年7月备案

  第九条附加合同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合同相同。犹豫期在续保时不适用。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