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安怡大陆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5 10:32: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2章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8.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住院(见8.4)治疗, 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每次住院天数(见8.5)
本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2.2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恐怖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
9.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10. 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见8.10)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或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或被保险人进行临终关怀或护理、疗养、静养、康复性治疗;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遗传性疾病(见8.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2)所引起的治疗或手术;
12. 被保险人所患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
13. 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或分娩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
14.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8.13)、跳伞、攀岩(见8.14)、蹦极、探险(见8.15)、摔跤、武术(见8.16)、特技(见8.17)、赛马、赛车、卡丁车、高空飞行(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等高风险活动;
1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见8.1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见8.19),或患性传播疾病(见8.20)或特定传染病(见8.21),或患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6. 牙科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18. 被保险人服兵役或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0. 被保险人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1. 直接或间接因恐怖活动(见8.22)份子为其组织或团体,运送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坏行动所致之任何损失;
22. 被保险人从事如下高风险职业期间:航海或捕鱼船上作业人员,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