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护身符A款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5 09:57: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效力终止;
(5)主合同豁免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而本附加合同未能做相同处理;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八条 满期后购买
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六十日内,投保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购买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释义八)的书面申请:
(1)同时申请购买当时准予销售的,且保险期间与新的“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相等的《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2)新的“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购买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且不得高于新的《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的年龄须符合本公司的投保规定。
投保人还须填写健康申明并支付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后将按本附加合同原核保等级、新的“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的费率及其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保险费,且新的“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以新的《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的生效日为其合同生效日。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一条 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根据主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