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
2014-11-24 09:4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 4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
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健康服务特别约定、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以上、55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及公费医疗保障(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合同最高续保年龄为70周岁,即被保险人年龄超过70周岁,
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您按本条款第3.2条续保,或按本条款第3.4条获得保证续
保权后续保,或按本条款第3.6条进行险种转换的,则无该10日的犹豫期。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癌症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
75220101
优越人生B款防癌综合医疗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
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详见释
义),本公司将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已享
受防癌体检服务,则将扣除健康服务费用,健康服务费用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终止。
如保险期间届满时您按本条款第3.2条续保,或按本条款第3.4条获得保证续
保权后续保,或按本条款第3.6条进行险种转换的,则无该90日的等待期。
2.3.2
癌症医疗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您获得保证
续保权并连续续保的,则不受初次发生限制)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并因此在本公司
认可医院发生的用于癌症治疗的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癌
症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中的指定医院(详见释义)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95%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中的非指定医院(详见释义)发生的上述医疗费
用,本公司按85%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癌症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且不再续保
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本次住院结束,但承担保险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