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24 09:4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重症监护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8岁 | 134.00元 | 1年 |
重症监护10000元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0岁-5岁 | 134.00元 | 1年 |
重症监护10000元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0岁-6岁 | 201.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重症监护2.0万 |
1年 |
18岁-60岁 | 279.00元 | 1年 |
重症监护5.0万 意外医疗5.0万 |
1年 |
18岁-50岁 | 279.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5.0万 重症监护5.0万 |
1年 |
18岁-21岁 | 279.00元 | 1年 |
重症监护医疗给付5.0万 意外医疗给付5.0万 |
1年 |
18岁-55岁 | 439.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万 重症监护10.0万 |
1年 |
18岁-50岁 | 439.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万 重症监护10.0万 |
1年 |
0岁 | 348.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保险金5.0万 重症监护医疗保险金5.0万 |
1年 |
32岁 | 161.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2.0万 意外医疗费用2.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注4)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
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注6)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超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80元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注6)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超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 付。
我们在给付以上(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 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天至 55周岁(注 1)的人士(以下简称被 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续保时根据我们当 时的费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和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适用本附加合同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