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4 09:28: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 团体医疗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如下规则计算和支付保险金:
对于每次意外事故,
(1)当住院日数小于或等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免赔日数时,保险金为零;
(2)当住院日数大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免赔日数时,
保险金 = (住院日数 - 免赔日数)× 基本保险金额
该免赔日数与基本保险金额均列载于投保单上。
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意外事故给付。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释义二)治疗,本公司按如下规则计算和支付保险金:
对于每次意外事故,
(1)当住院日数(释义三)小于或等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免赔日数时,保险金为零;
(2)当住院日数大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免赔日数时,
保险金 = (住院日数 - 免赔日数)× 基本保险金额
该免赔日数与基本保险金额均列载于投保单上。
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意外事故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一)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三)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0) 视力矫正;
(21)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22) 脊椎间盘突出症;
(23)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4)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