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至佳搭档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4 09:2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至佳搭档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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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 | 1106.00元 | 1年 |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3000元 信诚附加手术津贴6000元 重症监护室津贴300元 基本医疗费用1.2万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1000元 信诚附加住院津贴医疗150元 |
1年 |
35岁 | 0.00元 | 1年 |
住院8.0万 |
1年 |
37岁 | 982.00元 | 1年 |
住院2.4万 |
1年 |
53岁 | 482.00元 | 1年 |
住院6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名词释义)、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见附录名词释义)治疗,我们将取消主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外药品费)分项限额,但每个保单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主合同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总额×保险单位数为限。主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变。
主合同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总额是指主合同在考虑无理赔优惠后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主合同有新增保险金额,则自新增保险金额生效日起90天为该部分保险金额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诚附加「至佳搭档」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 《信诚附加「至佳搭档」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 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18至 55周岁(见附录 名词释义)的人 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位为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 明。
保险费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和职业为基础。续保时根据我们当 时的费率表,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和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适用本附加合同的费 率表,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费率表调整,我们将以书面 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职业变更的处 理
5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 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
(2)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 满期保险费;
(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在当期保险费中扣 除手续费后按月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没有通知我 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 始
6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 保
7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次年的对应日零时止。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