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B款
2014-11-24 09:0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津贴 团体医疗 (1)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以下方法计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25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注4)-2天)
同一次住院事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
(2)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且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注5)接受治
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方法计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元/单位/天)×投保单位数×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
同一次住院事故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30天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
隔时间少于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起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诚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B款
(信诚[2009]243 号,2009 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B款》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保 险合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主合同,并视为主合同的一部份。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若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期间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资格 3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 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 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 子女投保。
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后,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 1),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首次发生 的疾病或症状须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注 2)住院(注 3)治疗,本公司将按以下 规定给付保险金:
(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按以下方法计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25 元/单位/天)×保险单位数× 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注 4)-2天)
同一次住院事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以 180天为限。
(2)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且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注 5)接受治
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以 下方法计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50 元/单位/天)× 投保单位数×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
同一次住院事故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 30天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
隔时间少于 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起 30 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本公司指 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5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精神科疾病或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
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疾病或症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3) 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