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员工综合A款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4 09:00: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员工综合A款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和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 本部分保险责任,也可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述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 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费用限额、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大额门 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按当地现行有效的《××市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报销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执行。
本合同所述的赔付比例、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门急诊起付标准、门急诊费用限额、 大额门急诊起付标准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2.2.1 基 本部分保 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 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详见释义)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 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2.2.2 可 选部分保 险责任
1.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下补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 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补充保险金。
2.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统筹基 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 金(详见释义)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 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3.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统 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本公司对于大 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以上、约定的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约定 的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4.门急诊补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 医疗门急诊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约定的门急诊起付标准以上、 约定的门急诊费用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5.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在已建立社会医疗 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 (详见释 义)的地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 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上、大额门 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 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6.大额门急诊起付标准下补充保险金 :在已建立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 的地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 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约定的大额门急诊起付标准以上、大额门急诊互 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起付标准下补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所发生的门急诊 医疗费用,不在以上第 4、5、6 款可选部分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 险保障��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综合 A 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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