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门诊医疗保险(A1)
2014-11-21 10:15: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并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
金额为限。
4、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4.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12.2)而治疗的;
3、投保时已有的生理缺陷及残疾;
4、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而治疗的;
5、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职业病(见释义 12.3)、特定传染病
(见释义 12.4)、地方病(见释义12.5)及进行美容或整容手术、整形或矫形手 术、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治疗;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释义 12.6)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12.7)期
间;
7、被保险人怀孕、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 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 医疗行为;
9、不属于投保人所在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范围的;
10、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5 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您和我们约定在保险单或批 注上载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5.2 续保
1、保险期间届满前 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我们将按照续保当时重新核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
2、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您应当按调整后 的保险费率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您(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或 被���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12.8)导致的延迟除外。
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
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国家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药品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5、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6.4 诉讼时效
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6.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 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7 保险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地址的变更、职业或者工种变更同主合 同相应条款。
8 保险合同解除
您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提供下 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
4、投保人授权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接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 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
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未发生保险
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12.9),并以转账
方式将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