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运送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21 09:54: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四)。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1)在第(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及被保险人的减少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若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五)。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载于投保单上。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
第八条 ��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申请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九条 索赔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六)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的运送和送返相关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