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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优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10:21: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 减少保险金额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 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 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曾领取生存保险金或年金受益人曾 领取年金的,我们将先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年金。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权的限制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 解除权 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每月领取生存保险金:

  1)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

  自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金首次领取日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 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年缴保险费的 5 %给付生存保险 金。

  上述年缴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确定,如您已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则以变更后 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为准。

  2)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

  自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年金首次领取日前一个保单周月日止,在每个 保单周月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年领方式的对应生存保险金金 额的 8.4%给付生存保险金。

  2、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分为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 周岁和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四种,您应于投保时在投保书上选 择年金首次领取日。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每月领取年金:

  1)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

  自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给付年金,首次给付的年 金金额等于保险金额,以后每次递增保险金额的 3%,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 同终止。

  2)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

  自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 含)止,在每个保单周月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给付年金,每月给 付的年金按年领方式的对应年金金额的 8.4%确定。

  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 们将按年领方式的对应年金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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