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09:57: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祝寿金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 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2)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
二、生存现金:
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每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 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 1-1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传家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 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SPPAC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趸交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 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 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 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2) 本合同的趸交保险费。
二、生存现金:
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 合同的趸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