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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家承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09:1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未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贺���金、养老年金,则生存保险金、贺寿金、养老年金留存于本公司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 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 合同终止后对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停止计息。在本合同终止或受益人 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

  司将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

  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 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保年龄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30天至55周岁。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 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不 得解除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请解 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向 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贺寿金及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通知���,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