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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遇见未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09:10: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 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 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分为 A、B、C、D、E 五个品种,分别简称 DAD(A)、DAD(B)、 DAD(C)、DAD(D)、DAD(E)。

  DAD(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四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D(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D(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D(D)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D(E)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开始我们给付年金。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 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1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三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1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已经领取的年金;

  (2)保险金额的二十四倍减去已经领取的年金;

  (3)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3.3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全残,我们继续按 2.3.1 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 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 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 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给付的受益人、满期给付的受益人及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年金给付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