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优品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10:1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1.1保险合同的构成
1.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8减额缴清保险
1.3合同的生效日
1.4保险期间9保险金的给付
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9.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保险事故的通知
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9.4如何申请保险金
9.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2 保障范围9.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2.1保险责任9.7失踪处理
2.2责任免除
10 欠款的扣除
3 年金转换选择权
11 保险合同的变更
4红利11.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4.1红利的分配11.2合同内容的变更
4.2红利的领取方式
4.3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12合同效力的终止
5保险费13争议的处理
5.1保险费的缴纳
5.2宽限期14名词释义
5.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示例表
6 保单借款
中英人寿优品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优品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5 周岁(见14.1)。
计算与错误的处
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见 14.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1.7 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 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4.3)、保单年 度(见 14.4)、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 14.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 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 10 年、20 年或
30 年。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 减少基本保险金 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 第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若红利的领取方式为缴清增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
保险金额加上缴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 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