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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双盈报福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LSEC

2014-11-19 09:5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 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

  效日起算。

  1.4犹豫期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

  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

  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

  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若该金额 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18 周岁,我们按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

  的1.1倍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下列三项中金额最高的一

  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保险金额;(2)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

  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3)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3.2生存给付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自第二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偶数保单

  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

  保险金。

  自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偶数保单年度周年日

  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生存保险金。

  2.3.3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一百零六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仍生存,我们

  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于期满时终��。

  2.3.4生命末期给付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

  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

  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1 给付全残保

  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

  故、全残、生存、满期保险金及保单现金价值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

  基础重新计算。

  2.4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 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

  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

  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 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