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家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09:32: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家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红利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见 释义一)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交费期间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20%×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二)
2. 交费期满后身故,基本保险金额。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三),并于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 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交费期间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40%×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2. 交费期满后身故,基本保险金额×2。 三、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本公司 按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家盛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家盛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单、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疾病身故,本公司(见 释义一)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交费期间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20%×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二)数;
2. 交费期满后身故,基本保险金额。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三),并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本公司 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交费期间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40%×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
2. 交费期满后身故,基本保险金额×2。
三、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年度末仍生存,本公司 按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六),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 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八)。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四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 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九)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 保人。红利实现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适用的红 利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四章 保险金���及保险费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