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富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10:0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财富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7。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 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始合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平安财富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平保寿发〔2012〕330号,2012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财富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 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0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7。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
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 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始合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已)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止,我们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