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11-18 09:4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身故 固定收益 红利 每年分红 豁免保费 生存金 养老金 祝寿金 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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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50岁 | 5068.00元 | 20年 |
红利4.0万 满期生存金4.0万 意外生命保障金4.0万 航空意外生命保障金4.0万 疾病身命保障4.0万 生存年金4.0万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生命保障4.0万 重大疾病保障金4.0万 |
至85周岁 |
0岁-50岁 | 6110.00元 | 20年 |
身故15.0万 意外身故60.0万 金账户66.0万 满期生存金15.0万 红利37.0万 重大疾病15.0万 每年生存金领取15.8万 |
至85周岁 |
0岁-50岁 | 6250.00元 | 20年 |
红利41.0万 50种重大疾病15.0万 生存金16.0万 身故60.0万 疾病保障5000元 满期生存金15.0万 |
终身 |
7岁-7岁 | 10475.00元 | 10年 |
生存给付15.0万 红利96.5万 满期生存金15.0万 重大疾病15.0万 身故60.0万 |
至85周岁 |
0岁-50岁 | 10575.00元 | 10年 |
满期生存金15.0万 养老金3000元 固定收益31.0万 疾病保障15.0万 每年分红32.6万 生存31.0万 生存金1500元 身故60.0万 祝寿金31.0万 红利60.0万 重大疾病15.0万 豁免保费15.0万 |
至85周岁 |
0岁-55岁 | 11400.00元 | 20年 |
生存返还金30.0万 身故保险金30.0万 满期生存金30.0万 |
至85周岁 |
0岁-30岁 | 12060.00元 | 20年 |
身故120元 红利117.0万 满期生存金30.0万 固定收益92.7万 疾病保障30.0万 生存32.1万 |
至85周岁 |
28岁-29岁 | 24980.00元 | 10年 |
红利60.8万 生存金23.7万 身故30.0万 豁免保费24.0万 满期生存金30.0万 |
至85周岁 |
0岁-55岁 | 2588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满期生存金30.0万 红利12.9万 意外伤害120.0万 生存22.2万 身故30.0万 |
至85周岁 |
0岁-50岁 | 27100.00元 | 10年 |
养老金6000元 金账户75.0万 身故保险金120.0万 生存金3000元 每年分红10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祝寿金30.0万 |
至8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