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利满多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1-14 10:02: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3章保险费
3.1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3.2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零时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3.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当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见12.8)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用来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
第4章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每次申请借款时,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
我们将对您的保单借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借款利率,该借款利率不会超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上浮0.25%。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纳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时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5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下称“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出具批���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同从我们同意您的复效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此日期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6章减额缴清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
减额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减额缴清保险的趸缴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在计算现金价值时,我们将先扣除您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
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后,您不需再缴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金额以减额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准。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享有变更保险金额、申请解除合同、保单借款等权益。
本合同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您须同时申请终止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7章保险金的给付
7.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2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7.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