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3 10:1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5岁 | 19585.00元 | 20年 |
生存金8000元 贺寿金39.2万 身故10.0万 |
至100周岁 |
0岁 | 147475.00元 | 10年 |
周年红利 百岁贺寿金147.5万 身故保险金50.0万 生存现金3.5万 |
至10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 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 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2)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短于 20 年
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 3% 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 7%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为 20 年或长于 20 年
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 3% 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 8%
二、生存现金
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每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短于 20 年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 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字第 1-1 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 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NPAC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 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 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 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 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 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 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