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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盛世丰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3 10:1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 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 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2)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

  二、生存现金:

  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每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短于 20 年

  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 3% 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 7%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为 20 年或长于 20 年

  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 3% 第 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 8%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 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第八条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 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 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 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九条 终了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 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终了红利,在保单终了时向客户进行给付。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 贺寿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于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 若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贺寿终了红利。

  2、 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我们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且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理赔终了红利。

  3、 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您退保且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退保终了红利。

  我们将按照完整的保险合同年度分配终了红利。

  第十条 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的处理

  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选择的下列任一 方式处理:

  1. 现金给付。

  2. 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我们每年确定的 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在您要求给付,或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及生存现金。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 3 处理红利及生存现金。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 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 对应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