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10:27: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费豁免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9岁 | 4790.00元 | 20年 |
全残保障25.0万 满期领取15.0万 身故15.0万 |
至80周岁 |
32岁 | 19592.00元 | 1年 |
身故100.0万 重大疾病50.0万 满期生存金63.3万 养老金39.1万 意外身故保障70.0万 保费豁免100.0万 |
至7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5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 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5
豁免保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 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祥和万家特享款”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犹豫期及退保说明
自合同生效后,您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风险提示
祥和万家特享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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