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长保无忧丙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1 09:2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 〈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 保证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 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利益受益人,身故利益受益人为数 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期满利益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 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期满利益申请文件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利益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6、保险合同;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利益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 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利益。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 司承担。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 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 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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