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如何?
2014-11-11 08:48: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适用年龄:6个月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47岁 | 358.00元 | 1年 |
意外保额120000358元 年金12.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第��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交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为止六种。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养老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