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寿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3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珠江人寿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疾病身故 意外身故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本公
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 届满。
(三)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10.5),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五)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见 10.6)(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
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 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交费期间和方式 3 年限期年交 5 年限期年交给付比例 15% 21%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珠寿发【2012】35号,2012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六十周岁(见10.3)以下(含六十周岁),身 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 本合 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 10.4)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利益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 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本公
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1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 届满。
(三)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 10.5),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五) 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