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10:23: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
益人已领取过保险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
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一
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
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 60、65、70、75 或 80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的领取年龄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祝福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全残保险金的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