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寿智选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11-07 10:1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5.4 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个人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 日。
本公司每月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 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 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公司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根据 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5.5 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0%。
5.6 账户价值的部 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部分领取后的个 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500元。
在前三个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第一、二、三个保单年度部 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别为5%、3%、2%。从第四个保单 年度开始,本公司不再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本次贷款的金额加上未偿还 贷款本息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合���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本公司确定的约定利率(见10.9)执行,并在贷 款协议中载明。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清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 即行中止。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 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 。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 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 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解除
8.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退保费用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收取退保费用。
第一、二、三个保单年度退保费用占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别为5%、3%、 2%。从第四个保单年度开始,本公司不再收取退保费用。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6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