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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

2014-11-07 10:01: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新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怎么样?

  国寿新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金 身故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60岁 6278.00元 10年

满期保险金6.0万

身故保险金24.0万

养老金32.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6.0万

生存金3.8万

至85周岁
0岁-50岁 10880.00元 10年

意外保障60.0万

身故15.0万

重大疾病保障15.0万

分红金59.7万

生存金52.1万

满期生存金15.0万

终身
0岁-60岁 12320.00元 20年

意外伤害200.0万

生存金3000元

分红金0元

满期祝寿金30.0万

意外医疗10000元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万

医疗保障金2.0万

养老金6000元

万能个人账户758.7万

身价保障金200.0万

至85周岁
42岁-42岁 15235.00元 10年

身故120.0万

至84周岁
0岁-55岁 15700.00元 20年

红利120.0万

40种重疾,意外,客运交通意外,航空意外b120.0万

满期生存金120.0万

意外伤害120.0万

生存金三年后,每年领取3千元,60岁后,每年聆取6千元养老金120.0万

重大疾病30.0万

至85周岁
0岁-55岁 15900.00元 20年

养老金120.0万

固定收益120.0万

每年分红120.0万

满期生存金120.0万

生存金入万能金账户120.0万

重大疾病保障金300000120.0万

祝寿金120.0万

红利120.0万

生存金120.0万

豁免保费120.0万

身故120.0万

至85周岁
0岁-55岁 19792.00元 20年

生存金49.0万

满期生存金48.0万

身故192.0万

至85周岁
0岁-60岁 27600.00元 10年

重大疾病保障金30.0万

红利12.9万

满期祝寿金30.0万

高额意外保障金120.0万

身故保障金30.0万

生存金22.2万

至85周岁
30岁-40岁 272000.00元 10年

重疾医疗金300.0万

生存金100.0万

满期生存金300.0万

财富增值金779.3万

身故1200.0万

至85周岁
42岁 30850.00元 10年

满期生存金3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 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生存保险 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瑞鑫 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 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