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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加倍康爱两全保险(家庭版)

2014-11-07 09:30: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但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累计借款本息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借款本息应在

  借款期满之日交付。如果逾期未付,则借款利息(见31.19)将被并入借款

  金额中,并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立即中止。我方

  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中止。

  第五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3.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31.20)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 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14. 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 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24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 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效 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 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 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 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且 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 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扣除 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解除。

  16.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四、本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家庭

  版)》的效力终止;

  五、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7.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或者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 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

  (见31.21)导致的迟延除外。

  18.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见31.22)或知悉被保险人 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见 31.23)(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义”中 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 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 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您方应当同意,费用 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 费用由我方支付。

  19.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0. 保险金申请 在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需提供: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 出具的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