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09:18: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个月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养老金 满期生存金
一、生存保险金
在 60 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三)零时前,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两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四)末仍 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养老年金
自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年 度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养老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身 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本公司按照 20 年内养老年金及满期保险金的总额扣除已领取养老年金金额后的 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或初次 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六),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 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 费。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期间,不得申请险种转换或保单 借款。
六、高残关爱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遭受意外伤害 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 疾后的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给付 高残关爱年金,直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 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投保单、 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一)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60周岁(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三)零时前,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两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四)末仍
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养老年金
自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年
度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身
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本公司按照
20年内养老年金及满期保险金的总额扣除已领取养老年金金额后的
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五)或初次
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六),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
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
费。
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期间,不得申请险种转换或保单
借款。
六、高残关爱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遭受意外伤害
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 疾后的每个保险单年度末,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 高残关爱年金,直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