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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双盈报吉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09:0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若该金额 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的 1.1 倍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下列三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保险金额;(2)已缴保费(以年缴计算)减去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金额;(3)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3.2生存给付

  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自第三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奇数保单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奇数保单年度周年日二十四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生存保险金。

  2.3.3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一百零六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于期满时终止。

  2.3.4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 2.3.1 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生存、满期保险金及保单现金价值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2.4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 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 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 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生命末 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