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怎么样呢?
2014-11-06 10:23: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8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述一种年金类型给付年金:
一、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定期确定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由本公司签发的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受益人,在领取相应保险金时,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金转换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三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和年金领取方式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年金首次领取后的分期领取日期分别为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述一种年金类型给付年金:
一、定期年金。本年金给付期限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