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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世无忧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6 09:46: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年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 额,且月付年金金额每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该期间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详见下

  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四)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

  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60−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其中,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

  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120%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 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友邦金世无忧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世无忧C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

  20EPAC(20080305)-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1:44)

  友邦[2009]第0116号

  保险条款

  2

  第十条 年龄错误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办理效力恢复;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一)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

  (1)

  同;

  (2)

  (3)

  (4)

  (5)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

  被保险人八十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四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十);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2)现金红利:该红利将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予被保险人。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

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 合同上批注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