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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6 09:07: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

  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借款

  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

  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具体计算标准以投保人书面申请的减额付清保险的选项为准)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释义九)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二十二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

  处理。若当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 理(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

  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二十条效力恢复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第十九条宽限期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

  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LPEC(20100415)

  友中发2010-072号-1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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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及时停止支付生存现金。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

  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生存现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生存现金,否则 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

二、在申请生存现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