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6 09:07: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红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基
本保险金额的250%(百分之二百五十)。
第四条满期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本公司于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8%
(百分之八),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三条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
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 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
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金喜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LPEC(20100415)
友中发2010-072号-1
保险条款
2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十二条年龄错误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类别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条办理效力恢复;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
(1)
同;
(2)
(3)
(4)
(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十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
保险人八十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第九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八条 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