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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恒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1-05 09:13: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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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

  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

  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

  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

  付保险费。

  濐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

  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6.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濐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

  外身故保险金、交通

  意外特别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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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

受益人未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