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0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3)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的三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附件三:
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犹豫期。.. 2
1.5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
2.3 保险责任。.. 3
2.4 责任免除。.. 3
3. 保单红利。..。 4
3.1 保单红利。..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
4.1 受益人。.. 5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4.3 保险金申请。.. 5
4.4 保险金的给付。.. 6
4.5 宣告死亡处理。.. 6
4.6 诉讼时效。.. 6
4.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6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5.2 宽限期。.. 6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6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
7. 现金价值权益。..。 7
7.1 保单贷款。.. 7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9. 其他事项。..。 7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9.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9.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
9.4 扣除款项。.. 8
9.5 合同内容变更。.. 8
9.6 联系方式变更。.. 8
9.7 争议处理。.. 8
[1]合同。
[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4],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5],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