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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5 09:0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及自驾私家车[7]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8],在此期间[9]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0],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自驾私家车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3)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11]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同等金额的三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聚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4)满期保险金

  [12]24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3]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4];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7]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9]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派发日为红利公布日;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20]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我们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将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付清。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若红利抵交下一期应交付的保险费后仍有剩余,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应支付的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息。约定的交费期满后,红利自动转为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仅适用于未来年度分配的红利。

  本主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

  您申请退保时,若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不享有红利分配。

  [21]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