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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康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10:32: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安康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太平洋安康宝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9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康宝两全保险条款

  (2011 年 6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安康宝两全保险”简称“安康宝”。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康宝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投保确认书暨合同签收回执、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若我们在与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若因您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即使已经签发保险单,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也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90 天至 5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始不生 效;若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

  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

  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加安康宝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及“附加安康宝手术补贴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110%。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