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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康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10:32: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限期季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季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 10 年、15 年和 20 年三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约定采用限期年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约定采用限期季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季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约定采用限期月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确定各种交费方式下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时,如果合同生效日在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该期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扣��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