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乐保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1-04 08:5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康乐保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
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满期金 =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友中发2010-10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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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五)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满期金=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
应系数
第三条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其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
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乐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康乐保两全保险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DM-ROPCI(20100608)
友中发2010-10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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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