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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康悦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1-03 09:44: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康悦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友邦康悦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满期生存金 身故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 2266.00元 15年

满期生存金3.3万

豁免功能二

二类34种重大疾病20.0万

豁免功能一

一类8种重大疾病3.0万

30年
0岁 2429.00元 15年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重疾保费豁免2198元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

满期生存金3.3万

30年
1岁 1273.00元 15年

重大疾病15.0万

满期生存金15.0万

8种轻症 34种重症15.0万

身故3.0万

满期生存金15.0万

30年
1岁 1648.00元 15年

重大疾病(34)种15.0万

满期生存金2.4万

身故给付1648元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1648元

至30周岁
1岁 2194.00元 10年

满期生存金2.5万

身故保险金2.5万

20年
1岁 3494.00元 15年

一类重大疾病(8种)4.5万

二类重大疾病(34种)30元

30年
3岁 2211.00元 10年

第一类重大疾病1.5万

豁免重大疾病保险费0元

满期金2.2万

第二类重大疾病10.0万

身故2.2万

20年
5岁 2614.00元 15年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

满期金3.9万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30年
6岁 6535.00元 15年

身故9.8万

一类重疾给付保险金7.5万

重大疾病50.0万

满期生存金9.8万

3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 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故时 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满期金 =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友中发2010-039号-1

  1

  保险条款

  第九条 年龄错误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七)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 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二十年和三十年两种,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二十五岁(释义六)。

  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四)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