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悦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1-03 09:44: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ROPCI(20100323)
友中发2010-03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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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十八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 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 处理。若当时本合同与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
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第十八条);当本合同与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
康悦重大疾病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与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 病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天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
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ROPCI(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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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三十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