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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8:5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及时停止支付生存现金。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

  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生存现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生存现金,否则 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

  二、在申请生存现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JEPIIR(20101203)

  友中发2010-272号-2

  保险条款

  4

  (此页内容结束)

  三、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指根据增值红利金额折算率表计算而得出的金额。

  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其金额为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和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释义三)之和。

  第十八条 释义

  一、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指载于保险单上并根据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表计算而得出的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第二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

  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增值 红利返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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