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8:5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
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JEPIIR(20101203)
友中发2010-272号-2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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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十二条 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 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一条 趸缴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第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
至被保险人二十八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六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一岁。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JEPIIR(20101203)
友中发2010-272号-2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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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本公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