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瑞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31 08:36: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瑞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11.4 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11.5 的 112%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信泰瑞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n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瑞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
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1.4 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11.5
的112%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6;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9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
Z 红利事项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