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康乐人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0 09:4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告 知 与 保 险合同的解除
4.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4.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3.8 条办理复效的;
(3) 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4.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 5.6 条)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 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 体 检 查 与 验 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4.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周岁 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原位癌 5.2 原位癌是指恶性细胞局限于起源的粘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层内,但尚未侵破基 底膜而向下浸润的肿瘤。须由专科医生根据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 范畴。
首期保险费5.3指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期保险费。若缴费方式为月缴,则首期保费为第一个月的保
缴费期数
5.4险费。
指从本合同约定开始缴纳保险费起,整个保险期间内约定累计缴纳保险费的次
数。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缴费期数:
缴费方式缴费期数
年缴保单首页上载明的缴费年数
半年缴保单首页上载明的缴费年数×2
季缴保单首页上载明的缴费年数×4
月缴保单首页上载明的缴费年数×12
保险费应缴日 5.5 保险合同周年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缴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利息 5.6 保险单借款、垫缴保险费、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我们在 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未归还款项 5.7 是指您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单借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法定身份证明 5.8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
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不可抗力 5.9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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