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有什么不同?
2014-10-28 09:58: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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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10释义
1.1合同构成5.1保险费的交纳10.1保单年度
1.2合同生效10.2飞机乘客意外伤害
1.3犹豫期10.3全残
6现金价值权益10.4意外伤害
6.1现金价值10.5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6.2保单贷款10.6毒品
2.1保险金额10.7酒后驾驶
2.2保险期间7合同解除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保险责任7.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9无有效行驶证
2.4年金转换选择权手续及风险10.10现金价值
2.5责任免除10.11医疗事故
10.12非处方药
8如实告知10.13潜水
3保险金的申请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4攀岩
3.1受益人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5探险
3.2保险事故通知10.16武术比赛
3.3保险金申请10.17特技表演
3.4保险金给付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8净保险费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9.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0.19条款约定利率
3.6诉讼时效9.2未还款项
9.3合同内容变更
9.4联系方式变更
4保单红利9.5争议处理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8-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
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基本保险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
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航空意外身故、全
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参见4.2
“保单红利的领取”)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2.3.2一般意外身故、全
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
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
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
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
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8-2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3.3其他身故、全残给
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2.3.2“一般意外
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
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
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
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3.4生存保险金给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
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